涉外股权争议纠纷

原告:张XX

被告:XX贸易有限公司(塞舌尔共和国)

案由:确认委托持股关系有效

争议标的:浙江XX公司价值30,000,000美元的股权

 

2023年1月,因委托持股关系,浙江XX公司实际经营人张X与塞舌尔共和国XX贸易公司就该公司的股权权属关系发生争议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公司实际经营人(董事长)张XX,要求委托律师。本所律师陈瑶杰通过诉前调查,出具调查分析报告,提出以确认100%的股权委托持股关系作为诉讼请求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2023年5月该案经XX人民法院立案受理。后因标的额巨大,超过3000万美元,被移送至XX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。诉讼过程中,因原被告双方对诉讼内容系委托持股关系,还是股权所有权争议。该案被中院驳回起诉。委托律师坚持以确认委托持股关系,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。经省高院审理,认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以委托持股关系起诉,应当属于受案范围,遂指令XX中院继续审理。在后续审理过程中,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展开激辩。虽然原告方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证实双方之间成立委托持股关系,但本所律师,通过外资公司设立、出资来源、经营管理、实际控制财务、风险利益归属等多个维度摆出证据,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,该观点被法庭采纳。该案从收案开始,经历长达3年的时间,1年半的审理,于202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,最终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方要求确认100%委托持股关系有效的诉讼请求。